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具体如下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